发布者:飞行学院
发布时间:
2019-06-05浏览次数:
335滨 州 学 院 文 件
滨院政〔2019〕号
滨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服务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单位签定的以我校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为标的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新产品试制、技术工程项目承包、科技培训等技术合同,以及校企科技合作协议、联合共建技术中心协议等。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的优势,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合同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并授权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核我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委托并授权技术合同经办人(即项目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第六条 技术合同须经相关程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审核、签批,并按需加盖“滨州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或“滨州学院”章。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管理机构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2.管理技术合同文本,收存有关合同文本原件资料,统计和分析合同执行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合同执行完毕移交档案室。
3.参与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4.及时报告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等行为,并视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组织技术合同登记。
6.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和科技开发与服务秩序。
7.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档案室负责对签订及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收和归档。
技术合同的签订与程序
第九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合同经办人须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我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1. 具备实验条件,有一定工作基础。
2. 研究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并有充分时间保证。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应是我方掌握的可靠成熟技术。
2. 未经第三方评价的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转让时,应在合同文本中加以说明,并有把握达到预期效果。
3. 研究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并有充分时间保障。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由我方代理人与外方进行洽谈,代理人应对学校法人负责。
第十二条 签订技术合同前须认真调查对方相关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材料。
2.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3.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签订技术合同提倡使用滨州学院公布的标准格式文本(附件1)。订立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双方依法协商约定,一般包括
1.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2.技术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技术合同的进度、期限和实施地点;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7.技术合同项目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利益分成方式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10.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技术合同签订及履行中须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必要时,须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合同,各方当事人须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前,经办人须进行有关技术(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保证我校为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避免侵权;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须注意技术秘密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约定。
第十六条 我方经办人根据技术合同性质和洽谈内容及本办法,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联系人”栏内签章。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须慎重填写。我方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额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十七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文本需报送经办人所在单位审核,并请单位负责人在《滨州学院技术合同审批流程单》签章,然后将合同上传至学校科研管理系统。需盖“滨州学院”公章的合同,需持《滨州学院技术合同审批流程单》(附件2)依次经科研处、学校法律办公室、分管校长、法人审核通过,到学校办公室盖章。需盖“滨州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根据金额大小选择不同的审核程序;合同金额低于100万人民币,需持《滨州学院技术合同审批流程单》(附件3)经科研处审核、盖章;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万人民币,需持《滨州学院技术合同审批流程单》(附件4)依次经科研处、学校法律办公室、分管校长审核,到科研处盖章。技术转移合同文本需报送经办人所在单位审核,并请单位负责人在《滨州学院技术转移合同审批流程单》(附件5)签章,持《滨州学院技术转移合同审批流程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科研处公示15天后,依次经法律办公室、分管校长、法人审批,到学校办公室盖章(附件4)。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手续完备后,经办人将合同文本原件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九条如技术合同属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技术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半年内,科研处将合同书及有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有关项目组须按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一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我方应及时向学校说明情况,在确定双方责任、按合同约定解决问题基础上重新协商合同履行问题。
第二十三条 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技术合同时,应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应由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须尽快组织结项验收或办理其他终止手续,并将结项验收结果及时送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技术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因技术合同争议而被对方起诉或提请仲裁的,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进行法律咨询。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违约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我校承担技术合同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须限期完成合同任务;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技术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创造条件保障合同项目执行;对因技术合同经办人所在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条件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包括退休、离休、已调离学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泄露、利用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擅自订立的技术合同,学校不予认可,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追究违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3:滨州学院技术合同审批流程单(技术合同章金额<100万).docx
附件4:滨州学院技术合同审批流程单(技术合同金额≥100万元).docx
附件5:滨州学院技术转移合同审批流程单(学校公章).docx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