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飞行学院
发布时间:
2019-08-30浏览次数:
465(滨院政〔2018〕344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民航业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管理按照《滨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滨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行)》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结合飞行技术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注册。经复查,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政治、身体等条件的,在飞行技术专业学习。
第二条 学生每学年初须按要求进行注册。缴纳有关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按照飞行技术专业培养方案及《滨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课程考核,其中,执照理论课程考试、飞行执照实践考核按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进入航校飞行训练前应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五条 学生须提供航校学习、考核的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在飞行训练期间相应的理论、实践环节学分。
第六条 飞行技术本科专业学生进入航校飞行训练前,按照相关规定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航校飞行训练期间按照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返校后进行答辩并取得学分。
第三章 降级与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和训练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降级:
(一)违犯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违犯飞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飞行学院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飞行学院二级通报批评2次的。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和训练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转入其他本科专业:
(一)不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政治条件的。
(二)不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身体条件的。
(三)心理素质不宜学习飞行技术专业的。
(四)在进入航校进行飞行训练前,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425分的。
(五)理论学习结束未通过航校面试的。
(六)进入航校飞行训练期间停飞的。
(七)违犯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八)违犯飞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飞行学院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飞行学院二级通报批评3次或一级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飞行技术专业学习的。
第九条 理论学习结束未通过航校面试需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转入同年级其他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条进入航校飞行训练期间停飞需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其他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转专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飞行学院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同意;
(四)学校研究确定;
(五)拟转入的二级学院接收;
(六)教务处协调飞行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共同制定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和训练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作退学处理:
(一)由于学生主观原因不愿继续飞行技术专业学习的;
(二)转专业和停飞的学生不服从安排的。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德、体合格,并学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学校及时为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及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习的,其毕业、结业、肄业等按照转入专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民航局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专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飞行学院负责解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滨院办〔2010〕345号)同时废止。